2017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7-09-15 点击数:

 

 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2017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我院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学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均有资格申请。

二、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已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在80(含)分以上,且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5.科研能力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国内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 (研究生是第一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正式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ISTP索引检索的,需要出示检索证明)

在全国专指委组织竞赛、国家级学会组织设计竞赛、全国挑战杯、国际专业设计竞赛等国内外重要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主持省级及以上的研究生创新项目。

申请者取得科研成果的起止时间为按学校要求执行。

6.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

7.新入学研究生的申请条件除具备第123条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入学考试总成绩位于所在专业(领域)排名10%以内,且在入学前一年内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至少发表(不含录用)1篇学术论文。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资格: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不符合政治条件;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3)有学术不端行为;

4)欠缴学费、住宿费;

5)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

6)延长学习年限;

7)有补考记录。

三、评审组织

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学院成立2017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该评审委员会依据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评,裁决学生对初评结果的申诉。

四、评审程序及时间

1、个人申请(截止918日上午1000)。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培养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二)(双面打印)(一式五份),《研究生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汇总表》(附件三)(一式三份)(科研成果原件由学院认证,复印件装订成册上报学校),并附课程学习成绩单(一式三份),申请人请仔细阅读《申请审批表填报说明及要求》,认真、规范、严谨地填写相关表格,在个人申请截止日期前将上述全部申请材料提交至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学工办陆丹薇老师处。

2、评委会初评(920日前)。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采取公开答辩方式,实行差额评选。

1)申请者向评审委员会做不超过5分钟的汇报(须制作PPT),汇报内容须根据本人填写的申请表和针对申请条件,主要从学习成绩、研究成果、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及预期成果、社会工作与社会实践、申请者认为有必要向评审委员会汇报的其他内容等5个方面进行介绍,并回答评审委员的提问。

2)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学习成绩、研究成果、综合素质进行考评,确定推荐人选。

3、初评结果公示(920-926日)。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本评审实施细则由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2017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2017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1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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